7月份沙龙月赛(顺义)-沙龙生活-北京日报图片社佳能摄影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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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余摄影爱好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摄影爱好者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日报社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北京摄影爱好者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摄影爱好者,为发展和繁荣北京的摄影艺术创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广大摄影爱好者积极围绕北京市的改革开放、各项中心工作和风光名胜、风土民俗进行摄影艺术创作;
(二) 组织全市性的摄影比赛和摄影展览;
(三) 开办影友之家(佳能园地),举办摄影讲座,普及摄影知识,为摄影爱好者摄影实践创造条件,进行技术交流,培养摄影人才;
(四) 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开展摄影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五) 促进北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特别是各友好城市及港澳台地区的摄影交流,让世界了解北京;
(六) 为市委、市政府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交六幅作品,经2名个人会员或一个团体会员(基层影协亦可)推荐;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所属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下发会员证;
(四) 会员申请报批时间为:自秘书处接到申请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回复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解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现任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兼任。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团体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个人会员每人每年50元;团体会员每人每年25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摄影爱好者协会申请入会须知  

 

  1. 经两名北京摄影爱好者协会会员或一名协会理事介绍方可申请入会。
  2. 交纳不同题材,具有本人摄影风格的作品四幅,作品规格为8寸。
  3. 认真详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4. 交二寸免冠照片两张,照片背后署名。
  5. 将申请表、摄影作品、本人照片送至东城区东直门外东中街22号楼首层北京日报图片社。联系人:黄海京、夏秀卿   联系电话:64172387  64151834
  6. 个人入会材料交齐后经协会会员发展部讨论通过,即通知申请人领取会员证。
  7. 北京摄影爱好者协会:会费50元/年(第一年为80元,含工本费)
    8、连续两年未按时注册缴纳会费者,将自动注销会籍

 

 
 
北京摄影爱好者协会理事会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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